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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史松良与李红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松良,李红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史松良。委托代理人史孟林。被告李红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松良诉被告李红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松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