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经谋与杨承秋、朱梅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经谋,杨承秋,朱梅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刘经谋。委托代理人李祖凤,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福绵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婷,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福绵分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承秋。被告朱梅堂。系被告杨承秋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经谋诉被告杨承秋、朱梅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己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经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经谋负担。审判员 陈雪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万春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