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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庄建荣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建荣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7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建荣,无业。2003年6月因嫖娼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198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4月30日释放。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庄建荣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庄建荣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庄建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建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庄建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建荣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张正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