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催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市恒兴物资金属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市恒兴物资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催字第255号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士德。委托代理人:钟建、汤华东。申报人:林州市恒兴物资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海生。委托代理人:常林生。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票据号码3050005324460005、票据出票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林州市恒兴物资金属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50元,由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江海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