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左扣网与范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扣网,范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左扣网,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桂祥,盐城市盐都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文武,居民。原告左扣网与被告范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扣网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桂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文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扣网诉称:2013年11月8日,我向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以下简称中兴支行)借款50000元,将其中30000元转借给被告范文武,由被告范文武向我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并口头承诺该30000元贷款的利息由其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范文武未能依约还款。现要求被告范文武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银行利息。被告范文武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范文武因需资金向原告左扣网借款30000元。原告左扣网遂从中兴支行贷款50000元,将其中30000元借给范文武,由范文武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左扣网人民币30000元整,今借人范文武,2013年11月8日。后被告范文武未能还款,原告左扣网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左扣网提交的借据一份、中兴支行借款借据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左扣网与被告范文武间借贷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范文武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原告左扣网要求被告范文武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时间,故对原告左扣网主张的利息,应从原告左扣网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文武偿还原告左扣网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870元,由被告范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审 判 长 蒋为华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艺珊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