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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邓明昆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昆,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邓明昆,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明,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昆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明昆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昆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明昆负担。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