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邓明昆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昆,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邓明昆,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明,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昆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明昆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昆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明昆负担。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