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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吉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吉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吉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在诉讼中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吉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庞自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