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吉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吉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吉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在诉讼中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吉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庞自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