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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817号原告罗某某,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某某,女,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焜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