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监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鲁永宁与杨华兰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监字第00008号原审原告鲁永宁。原审被告杨华兰。原审原告鲁永宁与原审被告杨华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泰济民初字第0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倪小飞审判员 薛高峰审判员 季贵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娉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