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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监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鲁永宁与杨华兰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监字第00008号原审原告鲁永宁。原审被告杨华兰。原审原告鲁永宁与原审被告杨华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泰济民初字第0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倪小飞审判员  薛高峰审判员  季贵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娉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