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百中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田林县伟原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市街与那坡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现住广西那坡县城厢镇南街275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林县伟原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市街,那坡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现住广西那坡县城厢镇南街275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百中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田林县伟原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市街被执行人:那坡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现住广西那坡县城厢镇南街275号申请执行人田林县伟原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那坡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07)百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给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理被执行人那坡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尚未结束,待处理被执行人那坡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结束后才才能协助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百中执字第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07)百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海钢审判员 侯成林审判员 黄甫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权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