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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彭纪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纪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048号罪犯彭纪海,男,1991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纪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赃款1131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于2012年7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本院审查认为,罪犯彭纪海服刑期间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和退缴赃款,综合其犯罪情节,其具有悔罪表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减刑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纪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