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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星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星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903号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7号银座怡景园入口商场。法定代表人李彦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作海,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星慧,居民。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星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星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