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恢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熊猫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熊猫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南京熊猫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京熊猫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恢字第000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路23号隆盛大厦3楼。负责人龚云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熊猫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南京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84号B2银行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宜明。被执行人南京熊猫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南京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张宜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南京熊猫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南京熊猫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宁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设备公司应偿还信达公司欠款24395539.65元及相应利息;发展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经查,本案判决生效后,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曾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4)宁执字第170号。原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生效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因“原址无此单位,无法投递”,所寄材料均被退回。本院前往两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两被执行人只是承租此地,两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案诉讼过程中,两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诉讼中除冻结了设备公司申报的在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12)宁商破字第14号破产清算案中,对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2500万元债权外,没有保全到两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在案可供执行。因上述破产清算案件尚未审结,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对被执行人设备公司在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2500万元债权冻结期限届满为由,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继续冻结上述资产,本院予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目前该破产案件还在本院审理中,程序尚未终结,破产财产尚未分配,被执行人设备公司依法能否受偿债权,以及受偿数额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执行需待破产案件处理结果。本院作出(2015)宁执恢字第77号执行裁定,并向(2012)宁商破字第14号案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设备公司申报的上述债权,查封期限至2018年6月5日止。另,本院通过司法查询平台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再次进行查询,仍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及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均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以上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回执、谈话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目前本案两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悖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晓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