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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鲁定刚与王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萍,鲁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萍。委托代理人郭毅,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定刚。委托代理人胡炎,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亚萍因与被上诉人鲁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王亚萍向鲁定刚出具借条,载明:“今有王亚萍向鲁定刚借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资金用于生意周转,约定于_年_月_日归还。如到期本人无法归还所有资金,本人自愿用家产冲抵(包含房产、汽车等物件)直到还清所有金额为止。”王亚萍在借条下端借款人处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借条上借款人、借款金额、地址等处均由王亚萍捺手印。同日,在同一张借条下端,王亚萍在收条上确认:“今王亚萍收到鲁定刚现金(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王亚萍在收款人处签字。收条上收款人处及收款金额处也由王亚萍捺手印。关于款项的给付经过。鲁定刚诉称:自己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位于苏州市新区马浜街的聚缘楼饭店,共有三层;位于苏州市新区淮海街的卡尔台球俱乐部及名爵酒吧,上述几个店登记经营者均为自己。几个店一般每个月的营业额有一二百万元,店内每天也有几万元的现金营业额以及其他货款,鲁定刚与张丹的舅舅是朋友,故此与张丹相识,但本案的借款与张丹无关。张丹因为之前经营过洗脚房与酒吧,也向鲁定刚借了30万元,也有借条,因为未偿还鲁定刚也准备起诉。因为王亚萍也需要借款周转,并说好房子贷款后就偿还,而且听张丹说王亚萍的父亲也做生意,家庭经济条件不错,所以由张丹介绍找到鲁定刚借了本案的款项并书写借条。因为王亚萍是本地人,加上信任张丹,所以向王亚萍出借了本案的款项。条据是鲁定刚找做投资生意的朋友那里拿来的,钱是给王亚萍的,后张丹与王亚萍一起装包拿走。对于张丹是否赌博不知情,自己也未参与。王亚萍辩称,王亚萍与张丹为一般朋友,张丹也有自己的家庭。当时是由张丹叫自己过去,鲁定刚说张丹的赌博的欠款由其了结,但张丹需要给鲁定刚出具借条。当时是夜里鲁定刚还带了其余人,王亚萍因为害怕,也为了敷衍鲁定刚赶快走人,而且鲁定刚也说就是个形式,所以王亚萍就按照鲁定刚的要求填写了本案的借条与收条。现在找不到张丹了,也不排除鲁定刚与张丹恶意串通。但关于赌博或借款僵持一事,事后均未报警。原审庭审中,王亚萍提交由张丹书写的书面情况说明,内容为:张丹在2011年5月认识王亚萍,关系还可以。2013年6月在苏州市新区马浜商业街的赌桌上认识鲁定刚,经常与鲁定刚在大排档吃饭,所以较熟。2014年初在马浜商业街海泉羊肉馆赌桌上和鲁定刚商量在赌场上欠债怎么偿还,鲁定刚说要王亚萍过来写欠条。张丹表示为什么自己欠钱要王亚萍写欠条,鲁定刚说只是走个形式。张丹于是打电话叫王亚萍过来,鲁定刚告诉王亚萍写借条只是形式,不会找王亚萍要钱,王亚萍不肯写,经由张丹劝说,之后王亚萍在鲁定刚提供的借条上签字,随后就出门了。之后张丹陆续在赌场赢过十多万用于抵偿鲁定刚的债务。以上事实,由借条、欠条、情况说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原告鲁定刚的诉讼请求为:判令王亚萍归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从起诉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并由王亚萍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鲁定刚以王亚萍向其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王亚萍对于借条及收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借款凭证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应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成立。王亚萍辩称,系代张丹打借条偿还赌债、自己并未实际收到款项、且借款当时鲁定刚告知自己只是形式,并不会要求自己还款。原审法院认为,一方面,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亚萍虽提出上述抗辩,但其所举证据尚不能证明自身观点,且其主张与借条、收条内容相悖。另一方面,王亚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及收条上签字并捺印,可以视为对相关事实的反复确认,同时其在借条上披露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其对于相关行为的后果应有更加清醒的认识。王亚萍自认与张丹为一般朋友关系,其也不能举证证明代张丹出具借条存在充分的理由与动因。王亚萍虽提交署名为张丹的情况说明,但并未申请张丹出庭加以证明,该证明也不能对抗借贷凭证的证据效力,故对王亚萍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归还。现无证据证明王亚萍对本案款项有过归还,故鲁定刚按照借条金额诉请王亚萍归还借款20万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出借人按照有关规定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现鲁定刚诉请从起诉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相关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一并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亚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鲁定刚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为:从2014年8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王亚萍负担。判决后,原审被告王亚萍不服,上诉称:1、鲁定刚所称的借款给其的原因、对象、时间违背常理。2、鲁定刚未实际交付款项,事实上鲁定刚向张丹催讨赌债未果才让其出具借条,其系在鲁定刚承诺不会向其要钱及张丹的哀求下才在上述借条及收条上签字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鲁定刚对原审判决无异议。二审中,上诉人王亚萍提供了2014年7月2日其与鲁定刚的手机通话录音,认为可以从中推断借条是不真实的,被上诉人认为鲁定刚系先向上诉人王亚萍支付了现金后王亚萍才出具借条的。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鲁定刚提供了王亚萍出具的借条及收条,王亚萍对借条及收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认可为其亲笔签名、捺印,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成立有效。王亚萍称其系代张丹打借条偿还赌债、自己并未实际收到款项、且借款当时鲁定刚告知自己只是形式,并不会要求自己还款,但提供的署名为张丹的情况说明及其与鲁定刚的手机通话录音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张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未出庭作证,该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亦不能对抗借贷凭证的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王亚萍自认与张丹仅为一般朋友关系,其未就其所称代张丹出具借条及收条提供合理解释,且王亚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及收条上签字并捺印,应视为其对相关事实的反复确认,同时其在借条上披露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其对相关行为的后果应有更加清醒的认识。综上,鲁定刚按照借条金额诉请王亚萍归还借款20万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王亚萍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王亚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小澜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俞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