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赵龙诉被告苏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王某某,男,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告苏某,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拓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