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诉被告屠飞、贯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屠飞,贯小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法定代表人邓福荣,该社理事长被告屠飞,男,汉族.被告贯小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诉被告屠飞、贯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亚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