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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更备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郑旭受贿、玩忽职守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更备字第15号罪犯郑旭,男,1962年1月23日生,朝鲜族,吉林省汪清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2日,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汪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旭犯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旭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积极缴纳罚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36.5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郑旭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郑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南洙审 判 员  金亨今代理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