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六终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齐晓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齐晓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36号时代方舟B座5楼。法定代表人刘俊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颢,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晓伟。委托代理人刘成亮,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服原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13日上班时间,被告在公司项目工地被车撞伤住院。2012年11月6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12月31日,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被告为九级伤残。被告申请仲裁,2013年11月28日,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另查明,原告未给被告投保社会保险;被告月平均工资3000元;被告曾向原告作出《承诺书》:我在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遭遇车祸,空调公司全额支付了我的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工资等,现已痊逾出院。我承诺:“解除与空调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与空调公司再无任何争议,不向空调公司提起工伤认定、享受任何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日后可能发生的与车祸有关的后续治疗等费用再与空调公司无关。另,我因起诉车祸肇事方,需空调公司配合出具停发工资的证明材料,该证明不作为我以后向空调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特此承诺。承诺人:齐小伟、2012年4月9日”。原告至今未支付被告相关工伤待遇。被告曾两次住院,第一次治疗由原告支付全部医药费,后被告又将医疗费返还原告。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1月25日,被告第二次住院12天共计花费8979.53元,均由被告自己支付,住院期间由齐晓伟父亲护理。另查明,因交通事故,齐晓伟向本院提起诉讼。2012年7月2日,本院作出(2012)藁民初字第01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医疗费38902.8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3、误工费11900元;4、残疾赔偿金29904元;5、护理费3443元;6、交通费7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8、伤残鉴定费800元,共计90749.83元。原审法院认为,2011年10月13日,被告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未给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原告全部支付。2012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不具有合法性,应属无效。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同意,应认定双方已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2014年4月9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按照《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3000元。被告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九级,故被告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3000元*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32.3元(39542元÷12个月×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771元(39542元÷12个月×6个月),本院予以支持。第二次治疗费8979.53元,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被告因伤住院,原告应当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第二次住院共计12天,按每日50元计算,原告应当支付600元;其护理人员的误工收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酌情按日80元计算,原告应支付护理费760元。被告主张交通费1500元,本院酌情原告支付其500元。在承诺书中,被告承认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停工留薪),原告已全额支付,故相关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05382.83元。一审法院判决后,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2012年4月9日,被上诉人自愿出具承诺书,承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向上诉人提出工伤认定、享受任何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属于民事权益范畴,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被上诉人作出承诺后,又出尔反尔,对上诉人提起工伤待遇申请,违背了诚信原则。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诉求,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辩称,答辩人向上诉人出具承诺书是被迫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需要上诉人为我出具工资证明等证据。如果答辩人不向上诉人出具承诺书,上诉人就不会为我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该承诺书免除了上诉人的责任,排除了我的法定权利,答辩人实出无奈,应当认定其无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相同。本院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是其基本权利。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一审判决该承诺书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增志代审判员 王淑芳代审判员 赵伟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