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4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章天宇与章叶园、蔡晶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天宇,章叶园,蔡晶晶,魏煦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539号原告章天宇。委托代理人陈芳红、朱良,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叶园。被告蔡晶晶。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亲元,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煦彪。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天宇诉被告章叶园、蔡晶晶、魏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天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叶园、蔡晶晶、魏煦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天宇撤回对章叶园、蔡晶晶、魏煦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章天宇负担。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俞利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