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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4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章天宇与章叶园、蔡晶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天宇,章叶园,蔡晶晶,魏煦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539号原告章天宇。委托代理人陈芳红、朱良,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叶园。被告蔡晶晶。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亲元,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煦彪。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天宇诉被告章叶园、蔡晶晶、魏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天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叶园、蔡晶晶、魏煦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天宇撤回对章叶园、蔡晶晶、魏煦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章天宇负担。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俞利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