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顺宜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圣联南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顺宜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圣联南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88号原告上海顺宜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圣联南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顺宜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圣联南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顺宜化工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17日,原、被告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钛白粉2吨,每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400元,共计24,800元。2014年2月27日,原、被告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3吨钛白粉,每吨12,400元,共计37,200元,同时合同第九条约定30日之内付清,合同十一条约定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承担百分之三的违约金。两份合同货款合计6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送货义务。2014年9月12日,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200元。但被告仅仅支付了20,000元,余款36,2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200元及违约金1,086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买卖合同及对账单。被告江苏圣联南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并确认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被告建立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经对账确认了被告尚欠货款,被告至今仍未付清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货款36,200元及按照36,200元的百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1,08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圣联南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顺宜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200元;二、被告江苏圣联南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顺宜化工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8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元、减半收取366元,财产保全费392元,合计758元,由被告江苏圣联南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芬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