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军、金承良与金承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金承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黄军。委托代理人张宏杰。被告金承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应明。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军诉被告金承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黄军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龚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