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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常愚抢劫、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67号罪犯常愚,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常愚犯抢劫、盗窃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常愚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罪犯常愚限制减刑。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津高刑二核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了罪犯常愚的刑罚。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两次;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获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愚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常愚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欣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孔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