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睿诉被告高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睿,高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郭睿。委托代理人黄文清,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泽亮。原告郭睿诉被告高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晓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文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泽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此案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4日原被告订立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2万元,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定借给被告现金2万元,但被告未能在期限内归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2万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原告郭睿与被告高泽亮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万元,借款期限30日,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24日止,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被告应当承担未清偿部分每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借款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等。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定借给被告现金2万元,但被告未能在期限内归还。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一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郭睿与被告高泽亮自愿订立借款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该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被告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适当调整。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泽亮归还原告郭睿借款2万元,承担违约金3500元,合计235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承担79元,被告承担2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