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殿祥与张世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殿祥,张世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陈殿祥,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昆区。被告张世杰,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殿祥诉被告张世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殿祥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殿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殿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