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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殿祥与张世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殿祥,张世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陈殿祥,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昆区。被告张世杰,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殿祥诉被告张世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殿祥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殿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殿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