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正超与朱鹏飞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正超,朱鹏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正超。委托代理人:孙建林,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鹏飞。再审申请人徐正超因与被申请人朱鹏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终字第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正超申请再审称:首先,徐正超与朱鹏飞合同没有约定承运货物的船只必须能在A级航道作业,所以徐正超不存在违约更不存在过错,一、二审法院认定不能按合同承运约定货物的责任全部由徐正超承担,明显错误,且不公平。第二、徐正超的船只经过海事部门的依法签证发往如皋港,且到达了约定港码头,海事部门的签证才是船只能不能适行的法定判断标准。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海事部门签证行为证明徐正超的船舶是符合规定。第四、朱鹏飞作为一个专业从事煤炭运输买卖的人员,更应该知道要什么样的船才可以承运,但朱鹏飞对船只没有明确要求,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全部由徐正超承担全部责任。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徐正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规定,具有航区级别较低的船舶不得在高一级别航区内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本案中,如皋港内装货要求船舶等级为A级,徐正超的船队除拖船与一条驳船能够在A级航区航行作业外,其他驳船均只能在B级航区航行作业,这是如皋港务部门不让徐正超船队进港装货的直接原因。徐正超与朱鹏飞签订的水路运输合同虽没有约定承运该货物的船只须适于A级航道航行作业,且海事部门也已签证同意船队驶往如皋港,但徐正超作为承运人,不仅应当了解船舶航行作业的相关规定,也应当了解港口当局的具体要求,徐正超因自己船队的船只不符合如皋港务部门的要求而无法履行涉案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徐正超要求朱鹏飞分担损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徐正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正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