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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现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沈金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俞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