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4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吕欣与马湲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欣,马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366号申请执行人吕欣,女。被申请执行人马湲,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石慧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湲的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湲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俊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