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杨某某与被告申燕萍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09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女,1958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的(2007)宝民一(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杨某某支付抚育费人民币6,5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结算中心、社保中心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行结束,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宝民一(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