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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庆均与胡万珍、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探开发局成都水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均,胡万珍,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2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均,男,汉族,1938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郑昭华,女,汉族,1943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李庆均配偶。委托代理人杨文坤,男,汉族,1964年6月23日出生,住西藏乃东县,系李庆均女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万珍,女,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侯建军,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系胡万珍配偶。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安世泽,院长。委托代理人颜诗树,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庆均与被上诉人胡万珍、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6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进行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庆均于2015年6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庆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庆均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09元,减半收取2054.5元,由李庆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代理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