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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黄兴平与张登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平,张登维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82号原告黄兴平,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登维,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黄兴平诉张登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