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黄兴平与张登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平,张登维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82号原告黄兴平,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登维,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黄兴平诉张登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