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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红桃与赤壁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桃,赤壁帝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429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桃,女性。被执行人赤壁帝星服饰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刘红桃申请赤壁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赤壁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赤壁帝星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红桃工资4495.0元。本院已执行44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赤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