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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8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建英申请执行四川德阳润宝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英,四川德阳润宝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837-2号申请执行人:叶建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四川德阳润宝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家亮。本院受理的叶建英申请执行四川德阳润宝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德阳润宝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覃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