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昕曦冶金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3号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二号街坊。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x,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助理。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新城东路。法定代表人顾xx,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6569.7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州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6569.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存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