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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一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树林与衡水金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树林,衡水金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一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林。委托代理人:赵玺,古蔺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金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西侧*栋**号。法定代表人:靳剑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树林因与被上诉人衡水金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协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树林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树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树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树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树峰审 判 员  蒋宝霞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贾雅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