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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居福根与苏州阳明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秋滨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阳明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居福根,胡秋滨,许明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阳明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居福根。原审被告胡秋滨。原审被告许明金。上诉人苏州阳明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福根、原审被告胡秋滨、原审被告许明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甪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中,上诉人苏州阳明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阳明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阳明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760元,减半收取为17880元,由上诉人苏州阳明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