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与于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凤金。委托代理人:孙丛峰。被执行人:于杰。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商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杰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5,000.00元,利息4,333.80元。现本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于杰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于杰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执字第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于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晓华执行员 范国栋执行员 邰宏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车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