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方立发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发,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26号原告:方立发,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杨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树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朱贤进,董事长。被告:完爱林,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立发诉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立发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银行账户存款346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方学荣以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郊区七里塘镇站塘村房产(合郊房权证郊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立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银行账户存款346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方学荣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郊区七里塘镇站塘村房产(合郊房权证郊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