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义与被告朱桂英、庞新会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朱桂英,庞新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张义,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桂英,女,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被告庞新会,男,汉族,1956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与被告朱桂英、庞新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张义负担。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