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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义与被告朱桂英、庞新会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朱桂英,庞新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张义,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桂英,女,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被告庞新会,男,汉族,1956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与被告朱桂英、庞新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张义负担。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