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石维与被上诉人孔明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石维,孔明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石维,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永红,女,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明库,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谢石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柘荣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谢石维又于2015年4月27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石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石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上诉人谢石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祖斌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纪相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蔡哲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