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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员玉芹与韩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玉芹,韩建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514号原告员玉芹,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师玉明,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建岭,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员玉芹诉被告韩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员玉芹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员玉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员玉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