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员玉芹与韩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玉芹,韩建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514号原告员玉芹,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师玉明,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建岭,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员玉芹诉被告韩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员玉芹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员玉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员玉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