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凌瑞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凌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9层。法定代表人黄文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高明、杜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芦狄埔工业区37号A2栋第一层。被执行人凌瑞云。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厦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凌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逢源铝制品有限公司、凌瑞云的财产已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查封,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厦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403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温立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