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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8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晶华与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晶华,刘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112号原告孙晶华,女,1981年7月5日出生。被告刘晓伟,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晶华与被告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晶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晶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