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8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晶华与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晶华,刘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112号原告孙晶华,女,1981年7月5日出生。被告刘晓伟,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晶华与被告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晶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晶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