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与刘金房、刘红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房,刘红乐,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李同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乐。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洪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旧窑子村110国道。法定代表人:胡树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长烁,该单位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小营房村。负责人:李继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李同聚。委托代理人:何洪彬,上诉人刘金房、刘红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关于停运损失应进一步核实,双方保险合同关于停运损失的约定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此条款如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则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该项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金房、刘红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