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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与被告王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王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李伟,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武警总队二支队三大队火炮中队排长。委托代理人:耿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婷,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理工大学人文与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住该学校宿舍。委托代理人:冯光辉,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伟与被告王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华、被告王婷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诉称,原、被告系西安理工大学校友,同学聚会时相识,2012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因原告在部队服役,双方聚少离多,见面时屡次发生纠纷。2014年11月被告以玩笑方式提出与原告结婚,原告一时冲动同意结婚。婚前原告对被告的家庭情况、性格习惯等情况不够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无法沟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王婷辩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建立恋爱关系,认识初期见面不多,但每天保持电话联系,双方感情基础很好。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相互有充分的了解,双方曾发生过吵架的情况,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现理工大学校友,2012年4月建立恋爱关系,经自由恋爱后于2014年12月24日结婚。婚后一度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双方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短信截图、手机缴费票据;被告提供的微信、照片;以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后于2012年4月建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12月24日结婚。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受得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均应珍惜双方已建立的夫妻关系,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原、被告应相互理解,积极沟通,各自克服自己的不足之处,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共建美好家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伟要求与被告王婷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英俊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人民陪审员  毕银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