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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大南与顾茂进、乐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南,顾茂进,乐英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王大南。被告顾茂进。被告乐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茂进与被告顾茂进、乐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南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南的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王大南预交),由王大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丁舟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