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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XX兵与徐德祥、孙如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兵,徐德祥,孙如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XX兵,装修工。被执行人徐德祥,射阳县德祥床垫制版厂厂长。被执行人孙如爱,工人。申请执行人XX兵与被执行人徐德祥、孙如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射耦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徐德祥、孙如爱自愿偿还原告XX兵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此款两被告于2015年5月12日之前清偿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存款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房屋已被查封,暂无法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耦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员  王 樵审判员  王正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庆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