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玲与常军、刘玉娟、大庆金元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常军,刘玉娟,大庆金元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玲。被执行人常军。被执行人刘玉娟。被执行人:大庆金元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玲与被执行人常军、刘玉娟、大庆金元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执字第41号执行一案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代理审判员 于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