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冯某燕与王某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燕,王某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冯某燕,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王某亮,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冯某燕诉被告王某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开庭审理前,原告冯某燕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冯某燕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郭晋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