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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冯某燕与王某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燕,王某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冯某燕,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王某亮,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冯某燕诉被告王某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开庭审理前,原告冯某燕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冯某燕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郭晋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