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临沂市亮星建材有限公司、商应海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临沂市亮星建材有限公司,商应海,朱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21号原告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升路。法定代表人马振岭,董事长。被告临沂市亮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前洞门村。法定代表人商应海,总经理。被告商应海。被告朱昭兰。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760号原告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亮星建材有限公司、商应海、朱昭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宋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宋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