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汪戌斌、宋斌昌抢劫、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60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斌昌。辩护人陆铮毅,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自报汪戌斌。辩护人孙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斌昌、汪戌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品晶,被告人宋斌昌及其辩护人陆铮毅、被告人汪戌斌及其辩护人孙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宋斌昌、汪戌斌经预谋后,使用假名在本区车墩镇影视路XXX号车旺旅馆登记入住309房间,后由宋斌昌至附近按摩店诱骗被害人刘某至旅馆房间,宋斌昌、汪戌斌采用捂嘴、持刀威胁、捆绑等方式,自刘某处劫得三星牌手机1部及银行卡1张,并威逼刘某写下银行卡密码,宋斌昌至ATM机取款得人民币1,000元。宋斌昌取款返回后伙同汪戌斌先后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宋斌昌、汪戌斌经预谋后,至本区车墩镇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租住该市场2栋24号301-2号房间,后由宋斌昌至本区车墩镇华阳老街按摩店诱骗被害人杨某某至该房间,宋斌昌、汪戌斌采用捂嘴、持刀威胁、捆绑等方式,自杨某某处劫得苹果牌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70元。嗣后,宋斌昌伙同汪戌斌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1月8日,公安机关经工作抓获被告人宋斌昌、汪戌斌。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斌昌、汪戌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夏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旅客住宿登记簿,扣押笔录、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宋斌昌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斌昌、汪戌斌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又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成立。被告人宋斌昌、汪戌斌犯两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斌昌、汪戌斌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抢劫、轮奸的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相应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斌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34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汪戌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34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苹果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已发还)。四、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五、扣押在案的匕首、胶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成素琳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饿,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